

2006年总决赛比赛规程
http://www.fccc.org.cn/ 2007-03-22 15:58:00
2006年度全国钓鱼锦标赛总决赛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华名人垂钓俱乐部
二、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深圳生产基地
三、协办单位: (暂时未定)
四、竞赛日期:
2006年12月10日
五、竞赛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五联村双龙生态园
六、参赛资格:
1、2005年全国钓鱼锦标赛总决赛前8名的选手(种子选手)。
2、2006年全国钓鱼锦标赛西宁、滕州、深圳各站个人总成绩名次前六名的选手。
3、2006年全国钓鱼锦标赛全年总排名前六名选手。
按上列1、2、3款排序,如遇人员重复时则向后顺延。
七、 比赛项目:
手竿淡水池塘钓对象鱼比赛(混养池钓鲫鱼)
八、竞赛办法及比赛编排:
1,比赛分一天五轮次,每轮次分别由两名选手一对一逐对比赛,胜者晋级比赛,负者淘汰,最终排出前四名.
2,每轮次每场比赛分为三局,每局比赛时间15分钟,每轮次比赛前试钓时间为5分钟。每局比赛后换位休息5分钟.
3,每局比赛以鲫鱼尾数计算成绩,以首先钓获十尾鲫鱼者获胜,该局比赛结束。若该局两名选手均未在15分钟内钓获十尾鲫鱼,以钓获鱼获数多者获胜,每局比赛胜者得1分,平者得0.5分,负者得0分。每轮次两名对阵选手中积分多者为胜者,若积分相同,则比较净胜鱼获数,以三局净胜鱼获数多者为胜。若净胜鱼获数还相同,则以抽签确定胜负关系。若选手先获得2分,本场比赛结束.
4,因故未能参加比赛的选手,比赛中弃权的选手,按负者论,对手直接获胜。
5,比赛赛制为淘汰赛。
第一轮: 32进16, 计十六场
第二轮: 16进8, 计八场
第三轮: 8进4, 计四场
第四轮: 4进2,计两场,
胜者进入冠亚军决赛, 负者进入三四名决赛
第五轮: 冠亚军决赛:三,四名决赛赛; 计两场
九、奖励办法:
前八名颁发奖牌、证书
十、报道,离会事宜:
所有参赛人员于2006年 12月9日 14点报到。听取赛程竞赛办法介绍并抽签。比赛结束后统一离会.
十一、费用:
1, 参赛人员往返旅费自理;
2, 此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比赛期间食宿组委会统一安排。比赛期间由大会提供给参赛人员所有钓具(饵料除外)及统一着装;
3, 请将抵达时间与航班或车次提前通知大会组委会,大会将提供接站服务
十二、竞赛委员会:
由主办单位聘请权威人士组成竞赛委员会和纪律及仲裁委员会,选派全国优秀裁判1人担任裁判长,4人担任主裁,执裁8人,纪律及仲裁委员3人, 同时由承办单位选派裁判员8人。
十三、保险事宜:
十四、 本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附则:
1比赛规则;
2判罚条例;
3仲裁工作条例;
4竞赛组织人员名单,参赛人员名单。
比赛规则:
一、钓具自备,竿长限3.60米(±0.03米),钓线全长不得超过竿长0.30米,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但不得同时下水垂钓。比赛用竿须经审验粘贴准用标签。
二、限用无倒刺钩,钩数不得超过两枚。
三、主线至漂尖长度小于50cm。
四、钓饵自备,不准使用毒饵、虫饵、活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生活的诱钓物质。
五、运动员的钓箱支架须对准标志点,垂钓区域位于钓位正前方、左、右不得超过标志线,垂钓点离岸距离必须超出竿长。
六、不准以手抛或器具打窝,除钓钩外,所有钓具任何部位不得沾带饵料入水,不准以任何方式向赛池水中抛放诱饵。
七、非规定时间严禁钩、漂入水,否则视为调漂。
八、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试钓和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当值裁判信号发令为准,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垂钓,收竿将钩提出水面,原地等候计量,未计量前任何人不得提动鱼护,所有鱼获必须经过裁判员计量,计量后,记录单经本人和比赛对手验证、签名,成绩有效。
九、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擅自换人,擅自更换钓位,在比赛过程中严禁向他人索取、交换饵料。
十、比赛中不得有意锚鱼、挂鱼,故意造成鱼类死、伤,该鱼获不计成绩。
十一、比赛的钓位号签由每对运动员抽取,号签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十二、比赛中运动员应坚守自己钓位,自觉维持赛场秩序,有事需离钓位和归位时,应经当值裁判员认可。
十三、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在钓位上吸烟,不得使用手机,发声计时器等通讯工具。
十四、比赛按规定时间规一换位,运动员带好各自钓具,听从号令由裁判员带领统一换位。
判罚条例:
对违规运动员按下列条款判罚,同一场次第二次违规时罚加当场名次分5分,第三次违规时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1、非规定时间有意使钩、漂入水者(调漂),罚减当场鱼获2尾。
2、钓具不符合规定者,罚减鱼获2尾,改正后方能继续参赛。
3、钓饵不符规定,或除钓钩外钓具沾带饵料入水者罚减当场鱼获2尾。
4、赛中,鱼获者不慎掉在户外,未立即拾起入护者,罚减鱼获2尾。
5、赛中在钓位上吸烟、使用手机、发声计时器者,罚减鱼获2尾。
6、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再将鱼获入护者,除将该鱼获拿出外,罚减鱼获2尾。
7、再比赛中向他人索取、交换饵料者(串饵)改正后方能继续参赛,同时罚减鱼获2尾。
8、不听从裁判员号令,自行换位者,罚减鱼获2尾。
9、同一场次第二次违反前几项赛规者,直接判罚该场次为负,鱼获数为0。
10、运动员其它违反比赛规则行为,第一次裁判员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罚减鱼获5尾。
11、有意作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者取消比赛资格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给予追加处罚。
12、 同裁判员或赛会组织人员争吵打闹者取消比赛资格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给予追加处罚。
13、运动员有监督裁判员公正执裁的权利,对工作失职的裁判员有权力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或裁判长举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影响比赛公正性的裁判员取消其裁判资格。
14 运动员对执行裁判的判罚不明白或不理解时,有权向裁判长质询。
仲裁工作条例
1、仲裁委员会由本届比赛组委会聘请中国钓鱼界权威人士组成。
2、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受理,复审竞赛规程执行中发生的纠纷,保证比赛公平、公正。
3、参赛运动员对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半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500元人民币(胜诉者则费用全部退还)。
4、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应听取申诉者,当值裁判,裁判长的申辩。
5、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仲裁委员会在完成本届比赛的职能后,即宣布解散。













